党的基层组织设置由三个层次构成:党的委员会(党委)、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总支)和党的支部委员会(支部)。按照党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军队连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原则
工作需要原则:机关基层党的组织机构设置要遵循工作需要原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机构要有利于为完成基层党组织和所属党组织承担的任务服务;二是机构设置要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
党员人数原则:机关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在一般情况下,机关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面分设若干总支部或支部。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下面可分设若干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7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7人的,成立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支部。
机关基层党组织机构设置的一般程序和具体步骤
机关基层单位要设立党的组织机构,应由这个单位的筹建领导小组、党员行政负责人或原党组织负责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并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具体负责落实各项组建工作。其一般程序为:
⑴向上级党(工)委提交关于组建基层党组织的请示。请示一般包含四部分内容:①说明本单位干部职工人数、党员人数(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分列)及分布情况;②陈述所要设立的党组织的理由;③要求设立党委或总支的,说明拟下设若干总支或支部情况;④说明所要设立的党组织其组成人员情况、拟配备干部情况。
⑵上级党(工)委的组织部门审查申请单位要求新建或调整组织设置的理由是否充分,领导班子人选是否具备条件,并向党(工)委提出是否同意其组建的意见。
⑶上级党(工)委召开党(工)委会议就是否同意申请单位的组建请示进行审批并及时下发批文。
⑷本单位党组织按照机关基层党组织的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上报选举结果。
⑸上级党(工)委按规定进行审批后下发批文。
⑹本单位党组织接到批文后向全体党员宣布,组建工作结束。 (责任编辑:zzk) |